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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91民初10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乔纯亮与柏万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纯亮,柏万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91民初1005号原告乔纯亮。被告柏万盛。原告乔纯亮诉被告柏万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乔纯亮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纯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纯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乔纯亮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琳苒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文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