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91民初10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乔纯亮与柏万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纯亮,柏万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91民初1005号原告乔纯亮。被告柏万盛。原告乔纯亮诉被告柏万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乔纯亮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纯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纯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乔纯亮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琳苒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文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