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82执5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壮与被执行人段旭婚约财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壮,段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82执534号申请人执行人王壮,男,1992年9月21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执行人段旭,女,1996年6月23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的(2015)北广民初字第0273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在外打工至今未履行。本院到被执行人户籍地了解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当事人名单,申请人知晓上述情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北广民初字第02337号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还有其它履行能力或其它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它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卜毅力审 判 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姚占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曹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