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市民初字第1731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王文菊与邱承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菊,邱承军,吴萌,徐佩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市民初字第1731号之七原告:王文菊,1953年6月9日生,汉族,山东农业工程学院退休职工,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强,山东尚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承军,女,1962年8月1日生,汉族,山东农业工程学院教师,住济南市。被告:吴萌,女,1981年7月30日生,汉族,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北京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德存,山东德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佩珍,女,1932年5月21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王文菊与被告邱承军、吴萌、徐佩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0日立案。2016年10月14日,原告王文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文菊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计1370元,保全费1130元,由原告王文菊负担。审 判 员 范晓静审 判 员 马小舒人民陪审员 焦国庆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希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