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822执13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肖春香、肖培芳等与汤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春香,肖培芳,汤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2执1398号申请执行人,肖春香,女,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汤林,男,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肖培芳,女,住安徽省广德县。肖春香申请执行汤林、肖培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2民初21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汤林、肖培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汤林、肖培芳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XX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