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1民初20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焦晓冰与夏尚前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晓冰,夏尚前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1民初2047号原告:焦晓冰,女,汉族.被告:夏尚前,男,汉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由于案情需要,本案不应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换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胡良清代理审判员 杨 铮人民陪审员 邓凌雪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文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