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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22民初70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李政林与苏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政林,苏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22民初7032号原告李政林,男,196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被告苏杭,男,198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李政林与被告苏杭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李政林于2016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李政林自愿撤回起诉,该处分行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政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50元,由李政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文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许益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