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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2民初39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原告安徽海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海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与被告常臣臣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海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海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常臣臣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3978号原告:安徽海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周迪永,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安徽海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负责人:张留学,该分公司经理。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纪海,安徽颍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臣臣,男,199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超伟,安徽天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邓波,安徽天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安徽海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海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与被告常臣臣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新宏人民陪审员  杜 梅人民陪审员  刘 慧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孟 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