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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4执8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蔡蕾蕾与杜志军、杭州钱盛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蕾蕾,杜志军,杭州钱盛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4执872号申请执行人蔡蕾蕾,女,196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万奕庆、毛先敏(实习律师),浙江坚定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执行人杜志军,男,197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被执行人杭州钱盛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凯旋路445号浙江物产大厦裙房1-2层。法定代表人乐理荣。申请执行人蔡蕾蕾与被执行人杜志军、杭州钱盛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6日作出的(2015)杭江商初字第4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蔡蕾蕾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59084.44元,执行费为人民币799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查询的被执行人财产及查控情况如下:1、本院分别于2016年3月21日、2016年7月25日、2016年8月2日、2016年10月24日点对点查询了被执行人杜志军、杭州钱盛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于2016年10月24日总队总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只有零星微额;2、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2016年7月25日、2016年8月2日、2016年10月24日点对点查询了被执行人杜志军、杭州钱盛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名下车辆信息,于2016年10月24日总队总查询了被执行人杜志军、杭州钱盛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名下车辆信息,并未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3、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2016年7月25日、2016年8月2日、2016年10月24日点对点查询了被执行人杜志军、杭州钱盛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名下房产信息,其名下无房产。本院于2016年6月1日将被执行人杜志军、杭州钱盛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此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向申请人发出拟终结告知书,但申请人也未在规定时间提出听证申请,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6)浙0104执872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张 帆人民陪审员 施 剑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徐燕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