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81执006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董某与姜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某,姜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81执00695号申请执行人董某,男,1994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姜某,女,199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董某与被执行人姜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0281民初7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外出打工地址不详,经查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讷河市人民法院(2016)黑0281执0069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文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忠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