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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6执10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陈凤娟与王磊、宫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凤娟,王磊,宫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1003号申请执行人:陈凤娟,女,1962年4月24日生,汉族,安徽凤阳县人,高中文化,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王磊,男,汉族,1964年11月8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大专文化,凤阳县殷涧中学教师,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宫艳,女,汉族,1983年7月17日出生,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本院在执行陈凤娟与王磊、宫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6民初字第10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王磊、宫艳支付欠款92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磊、宫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之水审 判 员  卞文新审 判 员  马世卫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杨新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