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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1民初15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原告达拉特旗兴鑫进口汽车配件总汇诉被告鄂尔多斯市成大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胡飞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达拉特旗兴鑫进口汽车配件总汇,鄂尔多斯市成大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胡飞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达拉特旗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1民初1590号原告达拉特旗兴鑫进口汽车配件总汇,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树林召210国道东侧。负责人苏虎。被告鄂尔多斯市成大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告胡飞,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达拉特旗兴鑫进口汽车配件总汇诉被告鄂尔多斯市成大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胡飞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达拉特旗兴鑫进口汽车配件总汇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达拉特旗兴鑫进口汽车配件总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元,减半收取42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振平助理审判员  李逢州人民陪审员  赵瑞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