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11民初27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顾宁与镇江市聚微电子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宁,镇江市聚微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111民初2751号原告顾宁。被告镇江市聚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润州区润兴路6号1幢。法定代表人周晖,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顾宁与被告镇江市聚微电子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潘丁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镇江市聚微电子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宁诉称,原告为被告镇江市聚微电子有限公司加工喷塑业务,从2016年2月至5月,共计发生加工费66433.1元,但被告至今未给付。现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加工费66433.1元。被告镇江市聚微电子有限公司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顾宁为被告镇江市聚微电子有限公司产品从事喷粉作业。2016年6月10日,被告确认4月份应付加工费9759.2元,5月份应付加工费56673.9元。其后被告未给付该欠款。本院认为,原告顾宁按被告镇江市聚微电子有限公司要求加工产品,被告应及时给付约定报酬。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价款66433.1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镇江市聚微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顾宁价款66433.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0元、保全费720元,共计1450元,由被告镇江市聚微电子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故被告应将负担的诉讼费用连同欠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上诉须知)审判员 潘丁亮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