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5381民初27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王贤坤与陈洪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贤坤,陈洪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381民初2756号原告王贤坤,男,198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被告陈洪奕,男,197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佛山市人,现住佛山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于2016年11月161立案受理原告王贤坤诉被告陈洪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以其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依法处分诉讼权利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贤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贤坤负担。审判员  李云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列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