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04执15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与蔡忠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蔡忠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4执1507号申请执行人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县巷63号。组织代码证代码00371406-8。法定代表人柯金国,区长。被执行人蔡忠雄,男,196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蔡忠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蔡忠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还申请执行人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的安置房欠款人民币99054元及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查,被执行人蔡忠雄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等有关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蔡忠雄的银行存款(冻结金额以本案债务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黄 震执行员 张盛鑫执行员 林晓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龚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