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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执20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汪芳华与北京中建海外装饰工程(辽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芳华,北京中建海外装饰工程(辽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2执2092号申请执行人:汪芳华,男,197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系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执行人:北京中建海外装饰工程(辽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苏州街21号(2004),组织机构代码55078240-6。法定代表人:岳爱娣,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汪芳华与被执行人北京中建海外装饰工程(辽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沈和审民初再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北京中建海外装饰工程(辽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并将被执行人北京中建海外装饰工程(辽宁)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已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具备后再恢复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强审判员 刘皓天审判员 于永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施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