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6民初82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欣芸、陈婷等与陈晓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欣芸,陈婷,李琪,陈晓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6民初8230号原告:王欣芸,女,198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原告:陈婷,女,198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原告:李琪,女,198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岫峰、王祥涛,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陈晓娟,女,198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原告原告王欣芸、陈婷、李琪与被告陈晓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王欣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欣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晓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孙琳凤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