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2民初85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与被告晋江金井嘉庆服装织造有限公司、施天庆、施连杉、晋江市红狼派服饰有限公司、施长育、洪美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晋江市红狼派服饰有限公司,晋江金井嘉庆服装织造有限公司,施连杉,施天庆,施长育,洪美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2民初852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住所地晋江市。主要负责人:陈金挺,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辉,男,该支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嘉欣,男,该支行职员。被告晋江市红狼派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施连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晋江金井嘉庆服装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施天庆,该公司经理。被告施连杉(曾用名施连彬),男,196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施天庆,男,195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施长育,男,196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洪美景,女,196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晋江市红狼派服饰有限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35010120150006816);2.被告晋江市红狼派服饰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5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息(截止2016年7月20日结欠9138.02元,自2016年7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3.原告就被告施连杉、洪美景提供的抵押物即址于晋江市��井镇山苏村五块寮的两宗房产【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晋集用(×××)第×××号,房屋所有权证号:晋房权证金井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晋集用(×××)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号:晋房权证金井字第××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4.被告晋江金井嘉庆服装织造有限公司、施连杉、施天庆、施长育对第2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审理中,原告放弃了第1项诉讼请求。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晋江市红狼派服饰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85万元,约定期限自2015年9月16日至2016年9月15日,年利率5.06%等。被告施连杉、洪美景以位于晋江市金井镇山苏村五块寮的两宗房产【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晋集用(×××)第×××号,房屋所有权证号:晋房权证金井字���××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晋集用(×××)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号:晋房权证金井字第××号】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被告晋江金井嘉庆服装织造有限公司、施连杉、施天庆、施长育自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借款后,被告仅偿还利息至2016年6月20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晋江市红狼派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借款85万元及自2016年6月2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有权以被告施连杉、洪美景提供的抵押物即址于晋江市金井镇山苏村五块寮的两宗房产【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晋集用(×××)第×××号,房屋所有权证号:晋房权证金井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号:晋房他证×××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晋集用(×××)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号:晋房权证金井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号:晋房他证×××字第×××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晋江金井嘉庆服装织造有限公司、施连杉、施天庆、施长育对被告晋江市红狼派服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后,有权向被告晋江市红狼派服饰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账号:40×××50;开户行:中国银行晋江市支行;账户名:晋江市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费12391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6195.5元,由六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珊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雅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