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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23执3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孙福、王秀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福,王秀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23执316号申请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孙福,男,1972年9月1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王秀芬,女,1975年8月2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同上。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的(2015)伊民二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孙福、王秀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磊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丹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