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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初94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宿州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汪小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州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汪小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9427号原告:宿州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宿州市港利锦绣江南小区东区**幢*单元*层。法定代表人:周兰英,该公司经理。被告:汪小义,男,198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原告宿州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汪小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后,原告于2016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宿州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州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宿州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咏林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