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7民初47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4760苏州捷和实业有限公司与河北永昌车辆部件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捷和实业有限公司,河北永昌车辆部件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7民初4760号原告:苏州捷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渭北村。法定代表人:时丹枫,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阙银元,江苏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永昌车辆部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清河县挥公大道8号。法定代表人:程朝文。原告苏州捷和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永昌车辆部件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建根独任审判。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苏州捷和实业有限公司来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捷和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捷和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344元,由原告苏州捷和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建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初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