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02执6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安才与被执行人姬春来的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安才,姬春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02执615号申请执行人高安才,男。被执行人姬春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安才与被执行人姬春来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602民初3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履行案件款1450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吉0602民初3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6)吉0602执61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杜 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金红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