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3执16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浙江香溢元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高春艳、赵良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香溢元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高春艳,赵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3执161-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香溢元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组织机构代码:749802005。法定代表人王鹤群。被执行人高春艳,女,1955年7月27日出生,住杭州市江干区。被执行人赵良,男,1951年8月4日出生,住杭州市江干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下商初字第0202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高春艳所有的位于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翡翠城紫荆苑2幢2单元902室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鸿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金凌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