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1224民初21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原告冯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4民初2174号原告:冯某某,女,1971年2月13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男,1972年1月7日生,汉族,居民。原告冯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驰代理审判员  李明华人民陪审员  王 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石敬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