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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15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班晓雯与贾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班晓雯,贾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1513号申请执行人班晓雯,女,197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贾艳,女,198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班晓雯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神民特字第00003号民事裁定书申请执行贾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贾艳偿还申请执行人班晓雯借款本金4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月1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神民特字第00003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永堂代理审判员  李 智代理审判员  高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梦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