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1执15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班晓雯与贾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班晓雯,贾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1513号申请执行人班晓雯,女,197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贾艳,女,198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班晓雯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神民特字第00003号民事裁定书申请执行贾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贾艳偿还申请执行人班晓雯借款本金4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月1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神民特字第00003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永堂代理审判员 李 智代理审判员 高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梦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