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1民特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赵某甲、赵某乙等与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21民特22号申请人:赵某甲。申请人:赵某乙。监护人:赵贵生。申请人赵某甲、赵某乙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赵某甲、赵某乙称,2004年7月19日,申请人之父赵伟峰因病去世,被申请人于宽伟悲伤过度,精神失常,于同年8月离家出走,后经多方寻找无果,至今下落不明,故申请宣告于宽伟失踪。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于宽伟,女,1979年8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民权县王桥镇底东村委,公民身份号码为××,原住河南省民权县王桥镇底东村,系申请人赵某甲、赵某乙的母亲。2004年8月份,于宽伟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赵某甲、赵某乙申请宣告于宽伟失踪后,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在人民日报发出寻找于宽伟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于宽伟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于宽伟自2004年8月份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下落不明已十余年。本院发出寻找于宽伟的公告后,直至公告期间届满,于宽伟仍然下落不明,故对于申请人赵某甲、赵某乙要求宣告于宽伟失踪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于宽伟失踪;指定赵贵生为失踪人于宽伟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梁国庆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颂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