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21民初16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秦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621民初1602号原告秦某,男,199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浚县。委托代理人靳海洋,浚县浚州街道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王某,女,198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浚县。委托代理人王炳现,男,198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浚县。系王某之弟。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王连山,河南达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秦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魏方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靳海洋、被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炳现、王连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年××月××日经人介绍相识,并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典礼仪式,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个女儿。结婚前,被告通过媒人向我索要彩礼款40000元。因婚前我们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在性格、爱好等方面差异较大,没有共同语言,婚后经常生气、吵架,被告及其家人多次因小事与我生气,到我家里找事、摔东西。起初我为了孩子忍气吞声希望被告有所改变,可被告依然我行我素,不知悔改。而且被告患有先天性癫痫,我为被告四处求医看病,花去数万元医疗费。2016年3月6日因生气被告回其娘家居住至今。请求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由我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判令被告返还我彩礼款4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辩称:1、不同意离婚。2、如果判决离婚,婚生女应由被告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4000元/年。3、如果判决离婚,不同意返还彩礼。4、如离婚,原告应支付一次性经济帮助金1万元。根据原、被告诉辩意见,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2、如果感情破裂判决离婚,婚生子女如何抚养。3、原告要求返还彩礼款4万元有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4、被告要求原告支付一次性帮助金1万元有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及被告的质证意见:1、原、被告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证明原告与被告系夫妻关系及婚生女身份情况。被告无异议。2、村委会证明2份。证明原、被告双方婚后感情较差,经常发生吵架。婚前被告通过媒人向原告索要彩礼4万元,被告患有先天性癫痫及婚生女儿由原告及家人抚育照看的事实。被告异议称村委会证明与事实不符。3、病例、诊断证明、出院证。证明被告患有××,原告要求抚养教育女儿符合法定条件。被告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被告向法庭提供证据及原告的质证意见:1、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婚生女出生后一直在被告娘家居住。原告称证明内容与事实不符。2、证人岑某的当庭陈述,主要内容为:我是被告的邻居,被告生过孩子后,便和孩子一直在其娘家八里井居住。原告称证人所述与事实不符。3、证人毛某的当庭陈述,主要内容为:我是被告的邻居,被告经常带着女儿在其娘家居住,听被告说孩子奶奶不领孙女。原告称证人所述与事实不符。证据的分析与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1,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的证据2、3能够证实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产生过矛盾,被告患有癫痫。被告提交的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实原、被告婚生女儿随被告生活的事实。根据有效证据及法庭调查情况,本案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秦某与被告王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14年10月27日女儿出生,现随被告生活。被告患有××。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被告于2016年3月6日开始与原告分居生活至今。2016年7月25日,原告起诉要求离婚。庭审中,被告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告秦某与被告王某经人介绍认识后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育有一女,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然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产生过纠纷,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且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患有癫痫,原告应对其扶养。在今后的生活中,如果双方能够相互沟通,互谅互让,加深理解,仍有和好可能。为有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和孩子的健康成长,促使双方和好,以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秦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秦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 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素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