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21民初53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黄利娟与廖太英、陈景敏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利娟,廖太英,陈景敏,长沙孜谦煤炭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1民初5310号之一原告黄利娟,女,196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被告廖太英,女,196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被告陈景敏,男,199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长沙孜谦煤炭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泉塘街道楚天世纪城7栋1011。法定代表人陈景敏。原告黄利娟与被告廖太英、陈景敏、长沙孜谦煤炭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黄利娟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廖太英、陈景敏、长沙孜谦煤炭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黄利娟以其名下位于长沙县星沙镇星沙大道星沙茶业大市场“山水茗园”13栋316号房屋(产权证号:长房权证星沙镇(原)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黄利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廖太英、陈景敏、长沙孜谦煤炭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冻结原告黄利娟名下位于长沙县星沙镇星沙大道星沙茶业大市场“山水茗园”13栋316号房屋(产权证号:长房权证星沙镇(原)字第××号)的权属。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文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晓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