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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5执2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5执24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生于1983年7月13日,汉族,住高县。被执行人宋某某,女,生于1986年6月27日,汉族,住高县。本院在执行张某某申请执行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额为1980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宜高民初字第60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每月支付抚养费33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严 强审判员 张晓华审判员 周 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