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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02执5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邹哲与应文良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哲,应文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02执585号申请执行人:邹哲,男,1966年1月26日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应文良,男,196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金华市人,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申请执行人邹哲与被执行人应文良合伙协议纠纷执行一案,该案执行标的金额为240000元,执行费3500元,合计243500元,均未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易建军审 判 员  曾火根代理审判员  肖家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