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403民初32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7-02-07

案件名称

崔红生、李素华等与袁伟霞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红生,李素华,袁伟霞,李娟,唐常青,商丘市鑫银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袁晓毓,高丽萍,盛国栋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3266号原告崔红生,男,197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原告李素华,女,197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崔红生之妻。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利民,广东华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伟霞,女,198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被告李娟,女,197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唐常青,男,197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商丘市鑫银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法定代表人袁晓毓,总经理。被告袁晓毓,女,197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被告高丽萍,女,197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被告盛国栋,男,197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崔红生、李素华与被告袁伟霞、李娟、唐常青、商丘市鑫银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袁晓毓、高丽萍、盛国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郭洪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 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