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21民初35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8-01-20
案件名称
孙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刘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1民初3566号原告:孙某,女,1973年5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丰县。被告:刘某,男,1973年10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丰县。原告孙某诉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贵欣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向原告孙某送达了催交诉讼费通知书,明确告知原告于收到通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2830元,逾期不补交,将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孙某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赵贵欣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邵明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