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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703行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钦州市钦北区大直镇英雄村委会水车村民小组与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政府、钦州市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钦州市钦北区大直镇英雄村委会水车村民小组,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政府,钦州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桂0703行初36号原告钦州市钦北区大直镇英雄村委会水车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张美良,村民小组长。委托代理人张林华,男,汉族,钦州市钦北区人,住钦州市钦北区。被告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政府,地址:钦州市政通街。法定代表人申荣洲,区长。委托代理人钟复越,男,钦州市钦北区林业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陆党,广西桂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钦州市人民政府,地址:钦州市永福东大街11号。法定代表人黄海昆,市长。委托代理人张成勇,广西源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钦州市钦北区大直镇英雄村委会水车村民小组诉被告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政府不予受理答复及被告钦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中,原告以被告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政府已自行撤销被诉行政行为为由,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裁定前,被告自行撤销被诉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撤诉行为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钦州市钦北区大直镇英雄村委会水车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政府负担(原告已预付)。审 判 长  揭光业审 判 员  翟淳高人民陪审员  叶海燕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潘廷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