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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32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7-02-25

案件名称

张玉贤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吉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贤,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吉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3203号原告:张玉贤,女,汉族,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王燕,辽宁晟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吉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沈阳路红梅南望海大厦。法定代表人:万殿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安佳,辽宁利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史晓丹,辽宁利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贤诉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吉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玉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玉贤承担。。审判长 时 丽 丽审判员 刘 建 光审判员 姜 晓 旭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璐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