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民初110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陈德珍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苏桂强,苏桂林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11001号原告:陈德珍,男,197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丽慧,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854993528E。主要负责人:王秀英,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洪、陈伟杰,福建明嘉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苏桂强,男,197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第三人:苏桂林,男,196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原告陈德珍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及第三人苏桂强、苏桂林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罗彬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有鉴于此,该案已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林 芳代理审判员 罗 彬人民陪审员 洪 心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符雪媛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