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81民初21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陈福贤与四川再创辉煌医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福贤,四川再创辉煌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81民初2147号原告:陈福贤,男,1951年11月12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俊,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四川再创辉煌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经济开发区三亚路三段178号。法定代表人:易增保。原告陈福贤与被告四川再创辉煌医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原告陈福贤于2016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福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福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陈福贤负担。审判员 蒋成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俸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