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681民初21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陈福贤与四川再创辉煌医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福贤,四川再创辉煌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81民初2147号原告:陈福贤,男,1951年11月12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俊,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四川再创辉煌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经济开发区三亚路三段178号。法定代表人:易增保。原告陈福贤与被告四川再创辉煌医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原告陈福贤于2016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福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福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陈福贤负担。审判员  蒋成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俸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