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6执42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才荣、周仁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才荣,周仁迪,浙江多利沅农产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6执4210号申请执行人张才荣,男,1964年10月26日出生,住萧山区。被执行人周仁迪,男,1969年4月16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被执行人浙江多利沅农产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良渚街道逸盛路96号杭州凤皇雅岸大酒店有限公司10楼1010室,组织机构代码:06098083-X。法定代表人周仁迪。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西湖法院(2014)杭西商初字第313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人民币3630000元,并负担执行费38700元,合计人民币3668700元。逾期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仁迪、浙江多利沅农产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36687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锦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祝 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