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2民初22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合肥金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跃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金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跃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2265号原告:合肥金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李翠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飞,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昕,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跃波,男,195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全椒路,现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原告合肥金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跃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合肥金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金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金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合肥金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先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宗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