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81执恢7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安达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姜雅楠等人金融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达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树海,王树军,姜雅楠,罗树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81执恢788号申请执行人:安达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庆荣。委托诉讼代理人:牛通。被执行人:王树海。被执行人:王树军。被执行人:姜雅楠。被执行人:罗树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达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姜雅楠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无存款,无财产,申请执行人确不能有效举证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范佰岩代理审判员 孙洪山代理审判员 董立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樊金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