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02民初60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陈继武、吴巧红与浙江丽水市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继武,吴巧红,浙江丽水市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民初6065号原告:陈继武,男,197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原告:吴巧红,女,197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洪江、吴世臻,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丽水市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南城新区吴垵路与遂松路十字路口。组织机构代码:57398963-7。法定代表人:王金水,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原告陈继武、吴巧红为与被告浙江丽水市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继武、吴巧红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在起诉时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韦剑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夏金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