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3执4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凤琍与徐世国、赵爱国、张振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凤琍,徐世国,赵爱国,张振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3执421号申请执行人:凤琍,女,1969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址安阳市文峰区。委托代理人:李淑娟,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世国,男,1971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址安阳市北关区。被执行人:赵爱国,男,1969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址安阳市文峰区。被执行人:张振江,男,1961年1月1日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友谊路。关于申请执行人凤琍,被执行人徐世国、赵爱国、张振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来生审判员 杨俊霞审判员 任 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小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