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502执23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严新强执行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严新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02执237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被执行人严新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江商初字第0252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严新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严新强履行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严新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严新强(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16的存款人民币834474.8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娄亚龙AUT())O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钱月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