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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81民初9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与袁刚、方德玉、徐国宝、史国兰、严强、刘元华、龚若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袁刚,方德玉,徐国宝,史国兰,严强,刘元华,龚若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81民初978号之一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住所地为石首市绣林办事处绣林大道远景大酒店旁。主要负责人:蔡端,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洪松,男,系该行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系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刚,男,1987年1月6日出生,住石首市。被告:方德玉,女,1986年8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平江县。被告:徐国宝,男,1959年10月21日出生,住石首市。被告:史国兰,女,1959年8月4日出生,住石首市。被告:严强,男,1969年1月23日出生,住石首市。被告:刘元华,男,1969年7月7日出生,住石首市。被告:龚若章,男,1952年11月1日出生,住石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与被告袁刚、方德玉、徐国宝、史国兰、严强、刘元华、龚若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史国兰、严强、刘元华、龚若章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撤回对被告史国兰、严强、刘元华、龚若章的起诉。审判员  陈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