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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6执4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吕东凤、吴向银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东凤,吴向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926执426号申请执行人吕东凤,男,住所地范县。被执行人吴向银,女,住所地范县新区。吕东凤申请吴向银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范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926民初8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吕东凤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有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建军审判员  张福景审判员  张道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亚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