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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6执10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张秀芳等仲裁一案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芳,北京云霞顺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6执1038号申请执行人张秀芳,女,1967年10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云霞顺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杨宋庄村168号。法定代表人田云霞。申请执行人张秀芳与被执行人北京云霞顺制衣有限公司因仲裁一案,北京市怀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3月10日作出京怀劳人仲字(2016)第434号裁决书,裁决如下:北京云霞顺制衣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张秀芳拖欠工资共计一万三千七百九十元五角。该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于2016年4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财产线索和执行风险告知书,因多次传唤未果,在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线索后,于2016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经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于2016年5月30日冻结其名下基本账户一个,其无机动车、房产及银行存款,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秀芳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北京云霞顺制衣有限公司财产或财产线索,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张秀芳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北京云霞顺制衣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张秀芳发现被执行人北京云霞顺制衣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北京云霞顺制衣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忠良审 判 员  李印强代理审判员  张 洪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吉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