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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91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张寒与王文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寒,王文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9186号原告:张寒。被告:王文卫。原告张寒与被告王文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张寒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寒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962.5元,减半收取计481.25元。审 判 长  许 光人民陪审员  梁子才人民陪审员  谭春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江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