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民初91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张寒与王文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寒,王文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9186号原告:张寒。被告:王文卫。原告张寒与被告王文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张寒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寒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962.5元,减半收取计481.25元。审 判 长 许 光人民陪审员 梁子才人民陪审员 谭春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江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