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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1民特9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周大威、鲁慧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大威,鲁慧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民特986号申请人周大威,男,199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委托代理人刘帅凯,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鲁慧,女,1983年9月27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周大威诉申请人鲁慧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周大威与申请人鲁慧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14日经本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鲁慧于2016年10月16日将8000元利息支付给申请人周大威。申请人鲁慧于2016年12月15日前将20万元本金支付给申请人周大威。申请人鲁慧如未按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则申请人周大威可就未支付的全部欠款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人周大威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镐朝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