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27民初16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上饶市鼎泰丰实业有限公司诉朱克录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饶市鼎泰丰实业有限公司,朱克录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127民初1603号原告上饶市鼎泰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余干县黄金埠镇工业园区锦星路。法定代表人,吕晖跃,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高兴,男,55岁,汉族,系该公司职工,江西省余干县人,有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查收集证据;代为出庭参加诉讼;代为调解;代为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周静茹,该公司职工,有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查收集证据;代为出庭参加诉讼;代为调解;代为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被告朱克录。委托代理人张德福,余干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有权代为答辩,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庭内外调解,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上饶市鼎泰丰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克录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汪一清审 判 员 朱辉平人民陪审员 陈春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吴新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