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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执27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乐清市宏达工艺烛业有限公司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乐清市宏达工艺烛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2执27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被执行人乐清市宏达工艺烛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9367761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乐商初字第00175号,依法向被执行人乐清市宏达工艺烛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乐清市宏达工艺烛业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乐清市宏达工艺烛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乐清市宏达工艺烛业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中信银行省分行的73×××98的存款人民币9987237.73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永沛AUT())O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阮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