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02执4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梁平县天瑞运输有限公司与宜春市路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平县天瑞运输有限公司,宜春市路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02执4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梁平县天瑞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县梁山镇大河坝街西口商住楼A栋2单元2号,组织机构代码:69392378-X。法定代表人:唐正燕,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宜春市路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赣西汽车服务广场1栋1-3号。组织机构代码:796956891。法定代表人:孙小江,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梁平县天瑞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春市路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一案,该案执行标的金额为558800元,执行费7988元,合计566788元,均未执行。经查明后,本院对被执行人宜春市路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名下一辆车牌号为赣C×××××小型汽车的档案进行了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本院无法进行处置。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易建军审 判 员 曾火根代理审判员 肖家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