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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刑更12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杨宣奎强奸、强迫卖淫罪一案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宣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刑更1226号罪犯杨宣奎,男,生于1942年3月10日,汉族,四川省什邡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广元监狱六监区服刑。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6日以(2010)什邡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宣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后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0日以(2012)广刑执字第528号刑事裁定减去罪犯杨宣奎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8日以(2013)广刑执字第972号刑事裁定减去罪犯杨宣奎有期徒刑十个月,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9日以(2014)广刑执字第326号刑事裁定减去罪犯杨宣奎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广元监狱于2016年9月26日以罪犯杨宣奎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广元监狱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杨宣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劳动、参加“三课”学习,并有悔改表现。2014年12月至2016年4月获得标准分64.46分。罚金2000元未交,有家庭困难证明。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宣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和证据,与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定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认定上述事实有考核奖罚罪犯日记载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四川省广元监狱提请罪犯杨宣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具备了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对罪犯杨宣奎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宣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至二0二0年一月二十七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小琰审 判 员  江 英人民陪审员  张贤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范 萍 关注公众号“”